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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检业务优化整合方案加快实施

作者:广东冷链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发布于:2018年05月31日

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工作部署,根据海关业务管理职责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梳理情况,按照2018年4月20日前可以立即完成整合的业务领域先行整合的原则,加快实现业务优化整合工作,并自4月20日起,按照本方案内容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1、旅检监管

(1)关于作业流程及环节。

旅检现场海关与检验检疫部分作业环节予以合并,具体如下:

入境:海关现有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4个环节,检验检疫现有卫生检疫、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5个环节,共计9个环节,合并4个环节,保留卫生检疫、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5个环节。

出境:海关现有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4个作业环节,检验检疫现有卫生检疫、现场调研、查验、处置4环节,共计8个环节,合并3个环节,保留卫生检疫、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5个环节。

(2)关于现场作业场所和检查设备。

对于处于同一区域的海关旅检现场和检验检疫作业现场,通道直接合并,取消“一机两屏”,实施“一屏”作业;对于分设卡口、分设通道的小车通道(如皇岗旅检口岸),直接予以合并;功能基本相同的检查设备合并使用,具有检疫专门作业要求的体温监测设备、检疫犬、负压隔离室等保留使用。

(3)关于人员、标识和政策宣传设施。

负责旅检业务的检验检疫和海关科室(组)及人员合并工作;将现海关、检疫政策宣传内容、设施予以整合,旅检现场统一使用海关标识,撤除检验检疫标识,以不引起旅客歧义为出发点,既要避免出现两个环节,也要避免缺位。

2、通关作业“三个一”

(1)“一次申报”。

在海关现有通关作业信息化系统尚未进行整合的情况下,通过“单一窗口”实现“一次申报”,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实现报检;进一步加大“单一窗口”标准版的推进力度,提高主要申报业务覆盖率,覆盖范围涵盖检验检疫。

(2)“一次查验”。

海关现有查验指令下达、实施查验、查验结果异常处置3个环节,检验检疫现有查验指令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后续处置3个环节,共计6个环节,合并3个环节,保留查验指令下达、实施查验、查验结果异常处置3个环节。

整合查验场地,负责查验业务的检验检疫与海关科室(组)及人员合并工作,形成统一的查验作业队伍及流程,关检双方的布控查验系统同步运行,在同一时间段内对碰各自系统下发的查验指令,对于对碰成功的,根据查验指令随机派具备查验、检验检疫技能的相应人员实施作业,避免重复查验;对于对碰不成功的,根据现有作业流程实施作业。

(3)“一次放行”。

收发货人凭海关放行指令提离货物,海关向监管场所发送放行指令,在放行环节核碰,实现一次放行。

    3、运输工具登临检查

(1)关于作业流程及环节。

目前,在国际航行船舶登临检查作业环节由海事部门牵头,会同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共同实施国际航行船舶登临检查。海关现有登船检查1个环节,检验检疫现有卫生检疫、登船检验2个环节,共计3个环节,合并1个环节,保留卫生检疫、登临检查2个环节。负责运输工具登临检查业务的检验检疫和海关科室(组)及人员合并工作,形成统一的运输工具监管队伍,统一指挥,根据运输工具检查不同要求(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登临检查等)安排调度各种专业人员实施作业。其他运输工具登临检查按上述原则实施。

(2)关于检查设备。

保留各类专业设备,结合运输工具检查要求统一调配用。

4、辐射探测

(1)关于作业流程及环节。

辐射探测业务现场海关与检验检疫部分作业环节予以合并,具体如下:海关辐射探测出入境现有一检、二检、人工手持设备检测、后续处置4个环节,检验检疫现有一检、二检、定量数据鉴定、取样化验、后续处置5个环节,共计9个环节,合并4个环节,保留一检、二检、人工手持设备检测、取样化验、后续处置5个环节。

(2)关于现场作业场所和检查设备。

按照一次探测的原则,对于海关与检验检疫的辐射探测场所处于同一区域的,场所与设备予以合并;对于海关与检验检疫的辐射探测场所不处于同一区域的,根据实际情况保留能够履行海关和检验检疫职责的场所和设备;检验检疫定量数据检测等专业设备保留使用。

(3)关于人员、标识和政策宣传设施。

负责辐射探测业务的检验检疫和海关科室(组)及人员合并工作;将现海关、检疫政策宣传内容、设施予以整合,辐射探测现场统一使用海关标识,撤除检验检疫标识。

5、邮件监管

(1)关于作业流程及环节。

邮件监管业务现场海关与检验检疫部分作业环节予以合并,具体如下:

海关现有总包监管、关封和路单监管、邮封监管、邮件装卸监管、邮件开拆监管、移送海关监管区监管、机检查验、人工开拆、处置、放行10个环节,检验检疫现有总包邮袋消毒、接收邮件、放射性检查、机检查验、人工开拆、处置、封发转出7个环节,合计17个环节,合并5个环节,优化为总包监管、关封和路单监管等12个环节。

(2)关于现场作业场所和检查设备。

海关邮运监管现场和检验检疫作业现场,直接合并作业,取消“一机两屏”,实施“一屏”作业;功能基本相同的检查设备合并使用,辐射探测仪、检疫犬、特殊库房和其他检验检疫功能设备保留使用。

(3)关于人员、标识和政策宣传设施。

负责邮件监管业务的检验检疫和海关科室(组)及人员合并工作;将现海关、检疫政策宣传内容、设施予以整合,辐射探测现场统一使用海关标识,撤除检验检疫标识。

6、快件监管

(1)关于作业流程及环节。

海关有申报、机检查验、开箱查验、放行4个环节,检验检疫有动植物检疫、申报、机检查验、开箱查验、放行5个环节,合计9个环节,合并4个环节,优化为动植物检疫、申报、机检查验、开箱查验、放行5个环节,其中对于低值货物类快件不再出具通关单。

(2)关于现场作业场所和检查设备。

整合关检快件监管查验场地,统一调配使用设备。

(3)关于人员、标识和政策宣传设施。

负责快件监管业务的检验检疫和海关科室(组)及人员合并工作;将现海关、检疫政策宣传内容、设施予以整合,辐射探测现场统一使用海关标识,撤除检验检疫标识。

7、报关、报检企业资质一次注册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企业范围和数量大致相同,且大部分都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一次注册取得报关报检两个资质。具体内容如下:

(1)新成立企业申请注册。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事项,均已参加工商总局牵头的“多证合一”改革。新企业在申请工商部门登记同时,需要办理海关或者检验检疫报关报检备案的,可以同时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在工商部门审核通过,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同时取得海关或者检验检疫企业备案资质。

协调工商和检验检疫部门,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检验检疫报检企业两项备案事项绑定,新注册企业任意选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检企业备案,均可以实现一次申请,同时取得报关报检两个资质。

(2)已在工商注册但尚未在海关和检验检疫注册的企业。

海关协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双方报关报检备案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任一部门接受企业备案申请,办理企业备案事项后,共享企业备案信息,实现企业一次申请,同时取得报关报检两个资质。两部门机构整合后,企业只要向海关提出申请,就可同时取得报关报检两个资质。

(3)已经办理了报关或者报检备案的企业。

企业已经办理了报关或者报检任一备案的,海关协调检验检疫部门,双方共享各自已办理报关报检企业信息,发布公告告知企业,已办理报关或者报检任一备案的企业,即可取得报关报检两个资质,相关材料企业可以后续报送。

二、实施步骤

(一)2018年4月8日前,各直属海关会商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研究制定本单位业务优化整合细化落实方案。

(二)2018年4月15日前,涉及人员、作业场所、作业流程、设备等工作整合调整到位。

(三)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本方案内容即刻执行。

 

2、我国严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

 

 近期,中国环保部下发《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逐步削减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的生产和使用。

《通知》明确规定,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改建、异址建设生产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能力。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仅用于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至于新建、改建、扩建副产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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