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海关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需要,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1年第4号,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指定监管场所管理规范》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自2021年1月7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规定,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区适用于进口肉类产品、冰鲜水产品、进口冷冻水产品、肠衣等动物产品的查验,原则上应设置在进境口岸监管区内;冷链食品储存库按存储温度分为冷藏库和冷冻库,冷冻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冷藏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有特殊温度要求的还应设立特殊的存储场所。进境水果查验区应具备满足水果除害处理需求的熏蒸库或冷处理库,或其他经海关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